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展**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恒**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后,应原告上海展**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12月3日做出(2008)甬海法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宁波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现被告宁波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宁波恒**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宁波恒富**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