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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鹏**限公司与秦皇岛**务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秦皇岛**务公司为与被告南**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12

原告诉称

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9920元、滞期费418750元、违约金3677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运费、滞期费等损失共计100000元,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至本院账户后再转交原告(全称:宁**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7337310182600002001;开户银行:中信银**丈支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0元,减半收取6240元,由被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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