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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完定与崔**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崔**为与被告方武*、傅**、贺完定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崔**起诉称:2007年4月5日,原告经被告傅**介绍到其与被告方武*、贺完定共同购买的“康顺18”号工程船上工作,月工资6000元,到去年底三被告欠其工资3500元,2008年2月11日原告继续到该船工作,工资待遇不变,但截止2008年10月14日,被告只支付了12000元,尚欠其工资36000元,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傅**、贺完定三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崔**工资欠款30500元;

二、本案诉讼费94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崔**负担120元,三被告负担3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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