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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赛**限公司与浙江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08年11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盐城赛**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以最终解决本案,该款交宁**法院转;

二、如被告盐城赛**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多支付原告15000元,原告浙江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偿款项向宁**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其余无争议;

四、本案件受理费123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15元人民币,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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