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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与宁波江**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江**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以被告宁波江**有限公司已自动付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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