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与瑞安**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与被告瑞安**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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