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与被告瑞安**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