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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吴**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王**、吴**与被告陈**船舶股份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王**、吴**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王**、吴**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王**、吴**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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