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安石**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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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宁波雅**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捷盛**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舟**限公司与秦皇岛**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闻**(又名闻阿*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中国人民财**市普陀支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限公司与中**解放军91414部队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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