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黄**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于2008年11月10日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黄**转让、扣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鄞通顺72”号船舶,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周**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黄**办理其所有的“鄞通顺72”号船的转让、抵押或者光船租赁等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