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舟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海上拖航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东成工002”号轮,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舟山**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东成工002”号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提供650000元或其他可靠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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