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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责任公司与舟山**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中山石油分公司、山东鲁**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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