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中山石油分公司、山东鲁**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二日
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黄**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海运公司与宁波北**头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舟山**业公司与乐国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浩**有限公司与广东**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陆荷(何)生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顾**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能与陈**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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