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统员、张**、应**、王**、陈*来与被告陈**、叶**、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0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原告以其错告被告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统员、张**、应**、尹**、王**、陈*来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