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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资供应站与浙江省**份有限公司(原为浙江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定泽与被告嵊泗县丰盛海上渔需物资供应站、夏**、浙江省**份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定泽以被告夏**、浙江省**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无实质联系为由,于2008年11月4日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定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定泽撤回对被告夏**、被告浙江**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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