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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孙**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业公司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孙**、林**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业公司物资供应站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业公司物资供应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业公司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舟山**业公司物资供应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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