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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浙江**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唐**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以各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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