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唐**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7日以各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