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马**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蔡**与台州**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黄**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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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荷(何)生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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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竹**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