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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马**宁波分公司与宁波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马**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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