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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有限公司与台州**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台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0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08)甬海法台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在398万元限额内冻结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因装载在“PINGYANGNO.8”轮上货物火烧案应赔付给被告台**有限公司的保险赔偿金。2008年6月5日,原告台州**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口报关、租船等各项费用共计17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仅为178万元,少于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的数额,故对其差额部分,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在178万元限额内冻结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因装载在“PINGYANGNO.8”轮上货物火烧案应赔付给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保险赔偿金,解除其余220万元限额的财产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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