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诚**限公司与被告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浙江诚**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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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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