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孙**、施**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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