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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朱**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8年9月4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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