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声美与被告董**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案无需继续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声美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柯声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