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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