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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建军与李**、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高**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以双方于2014年5月4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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