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淄博**网眼袋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万里网眼袋长与被执行人刘**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月3日作出的(1998)栖镇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网眼袋厂于2010年3月30日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本院(1999)栖执字第3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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