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潍坊**限公司与山东海**限公司、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