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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