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潍坊**有限公司、吴**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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