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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东**有限公司与潍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公司自2012年始,多次向被告提供印刷材料,截止到2013年2月21日,被告给我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尚欠我公司印刷材料款(耗材)26894元。此后,我公司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所欠货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潍坊**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写明“今欠东方美特**限公司耗材26894元”,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购买使用原告的印刷材料后,应当及时付清货款,长期拖欠致成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货款,并自主张**之日起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限公司欠原告潍坊东**有限公司货款26894元(利息自2013年6月25日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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