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潍坊机**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财产保全费179元,合计2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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