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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正升橡胶厂与刘**、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正升橡胶厂与被告刘**、孙**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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