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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