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161号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汤永先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昌山路283号盛世广场莱字第00032440号商业房一处。

二、被执行人汤**、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财产;但保管中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12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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