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刘**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加工合同中的欠款人王**已死亡,要求王**的妻子刘**立即付清所欠货款29000元,由刘**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林**起诉的被告刘**根本不是欠款人王**的妻子,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属诉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