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刘**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刘**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加工合同中的欠款人王**已死亡,要求王**的妻子刘**立即付清所欠货款29000元,由刘**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林**起诉的被告刘**根本不是欠款人王**的妻子,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属诉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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