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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