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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