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贺**、邹城**筑公司、第三人郑**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诉讼费7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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