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魏**与被告孙**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孙**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孙**的银行存款2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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