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乔*、谢*与被申请人姜**、郭*民间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乔*、谢*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郭*拥有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姜**、郭*拥有的在齐河县内变压器1台、空调12台、冰箱3台、电脑2台、洗衣机1台、灶台3个、蒸车1台、压面机1台、1000元的酒水及办公桌、桌椅,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