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王*、秀**(季*)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秀**(季*)楼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李**、秀**(季*)拥有位于齐河县楼房一栋,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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