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齐河**程有限公司、刘*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齐河**程有限公司、刘*的工程款。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齐河**程有限公司、刘*在齐河县工程款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