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方**与被申请人赵**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方**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赵**的车辆,车牌号为鲁NXX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