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齐**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4标项目经理部、济南恒**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齐**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三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4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十三局沪昆客专江西段站前工程HKJX-4标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工商**会计核算中心的存款10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