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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田**买卖水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承包了东阿县大店子村住宅楼工程,在我处购买水泥,2011年结账时欠我水泥款23750元,后付了1万元,余款137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田**承包了东阿县大店子村住宅楼工程,在原告张**处购买水泥,2011年3月19日双方经清算,被告田**欠原告张**水泥款23750元,被告田**给原告出具欠据为:“今欠水泥款贰万叁仟七佰伍拾元整,田**,2011.3.19”。后被告付了1万元,余款137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1份及开庭笔录均记入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欠其水泥款137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诉求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人民币13750元。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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