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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兰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黄**买卖车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山诉称:2010年6月27日被告黄**在原告处购买三轮车一辆,因当时钱未带够欠39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7月10日结清,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经多次催要仅归还了2000元,对下余的1900元至今未付。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被告黄**在原告处购买三轮车一辆,因钱未带够欠39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到现金叁仟玖佰元,黄**,2010年6月27日,7月10号清。2010年11月14号已付2000元整。”对下余的1900元被告一直未付。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业经本院审查认定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在原告处购买车辆,欠款3900元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求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欠款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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