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张**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查封被申请人张**的在齐河县内的400变压器一台、80变压器一台、砖机(邹*500)一个、泰安铲车(30号)一辆、推土机(洛阳产70号)一辆、窑道铁车1000辆,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转移、买卖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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