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尹**、李**、李**与被告王**、寿光欣**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尹**、李**、李**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寿光欣**限公司的债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寿光欣达**齐河项目部在齐河县某厂的债权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