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齐河**有限公司、崔**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齐河**有限公司、崔**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崔**拥有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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