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和与被告任建*防水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2月原告给被告的房屋做防水,共欠工程款2,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据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未还。故起诉判决被告偿付工程款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给被告的房屋做防水,共欠工程款2,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据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付工程款2,000元。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书写的欠据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00元,事实清楚并有欠据为凭,被告理应按约将该款及给付原告,被告不付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偿还原告赵**工程款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