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有关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