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盛建**限公司与王法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法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费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费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法律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王法律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1997)费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费县永**有限公司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1997)费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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