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借款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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